2021年6月4日 星期五

慶安宮財產來源和變化

 慶安宮誌》上說明許梓桑接手慶安宮時,慶安宮的財產只剩8銀元;臺灣日日新報上則說蔡天培傳給許梓桑時,財產只有3圓28錢,所以我們先來看看慶安宮財產的變化。

嘉慶23年(1818、文政元年)10月,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景揚所揭上奏諭示〉一文所示:嘉慶10年(1805),由於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、大沙灣內外、獅球火號一帶,商民蕭機、舖戶魏兆、澳保謝林等倡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,崇祀天上聖母,並延僧一乘住持。但一乘生活清苦,雞籠社土目麻已力、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、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,凡茅店營生者,年應納地基銀貳元、搭廠捕魚者,應納地基銀壹元,愿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,為香燈、齋糧諸費,立約給僧執憑,並設碑記於廟側,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。

同時,徐景揚再度撰寫〈雞籠慶安宮香油燈緣起〉一文諭告:「嘉慶22年(1817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,藉稱基銀應由伊得,與僧民爭執,蕭機等人具狀控告,經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裁奪後,官定仍由慶安宮收納基金。」由此可知此時慶安宮的財產土地已經擴充到大二三沙灣、新興街及新店街一帶,繳納基金戶則由一般茅店,擴充到商船、夾板船及菁行,公議規定商船進口,運載伍百石米以上,配納油香銀壹元;五百石米以下,及番身小船,議定油香銀伍角;夾板船進口,每隻應納油香銀貳大元,大菁糧每籮定清金錢捌文,又菁牙每千斤抽銀壹角,另又有各處土地公廟、蠔賣港、牛稠港、仙洞、火號的罟戶的油香料以及七堵來船亦應每年繳納基金等等,簡而言之在嘉慶至道光年間慶安宮的收入已經非常可觀。

日軍來台後,駐軍和布教師都需要房舍安頓,基隆的廟宇多半成為駐軍所在地,但慶安宮卻沒有成為兵營駐札地,勢力可見一斑。明治30年總督府進行社寺財產調查時,基隆總理陳文貴,街長張金發提供的資料,光是媽祖宮街的田產就有二千多坪,這還不含牛稠港及哨船頭的土地及財產。


因為行政制度的調整,吳志清在明治36年(1903)卸下基隆廳第一區街庄長一職後,許梓桑經過8年的努力,終於得到基隆廳長山名金明的賞識,得到第一區街庄長的職位,開啟了他在基隆有第一仕紳名號的政治生涯。做為與總督府基隆廳密切配合的街庄長,不論是慶安宮或私人財產,許梓桑及其他仕紳如蔡天培等人,幾乎是無條件的支持山明金名以降各廳長的捐獻要求。

由後來的各項總督府文件統計:慶安宮的財產第一次收縮是明治39年(1906時,由慶安宮管理人許梓桑蔡天培張達源江忠良等人署名,將哨船頭有應公廟的土地一併捐獻給總督府充作道路使用,延至明45(1912),許梓桑等人以興建高砂公園充盈國庫為由送出及變賣五筆土地,其中包括慶安宮誌上所稱最原先的牛稠港元廟。到了大正5年(1916),慶安宮土地統計書上只餘現址暗仔街土地而已,原先的配殿城隍廟則早在日軍登陸後就成為獨立宮廟,財產自然不能算在內。


但不能認定因為許梓桑等人捐獻了慶安宮以外的土地和金錢,慶安宮由此就財產大幅收縮。日軍據基隆以後,並沒有對慶安宮進行財產管制,仍然遵照原有的制度,向各方船隻及行業收取香油燈錢,只是需要每年提報損益報表,列出收支明細上呈基隆廳。從明細上可以看出除了臺灣籍外,日本人對慶安宮也是有大量錢財的捐獻,譬如投資基隆信用組合的利息收入,或是土地租給日本人得到的租金.....等等,以便與基隆仕紳產生宗教與事業上的連結,所以我很難相信許梓桑在接手慶安宮時,慶安宮的財產只有8銀圓或是3圓28錢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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